山东幻途消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幻途消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山东某某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403财保861号 申请人:山东幻途消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综合保税区港兴三路北段1号济南药谷研发平台1号楼A座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URE0F8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868号***恒太城5F-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MA7KA4MA5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7226.56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幻途消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7226.56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206元,由申请人山东幻途消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