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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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9564号
原告:义乌市鑫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八风易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八风易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汇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义乌市鑫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汇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义乌市鑫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鑫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鑫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8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鑫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