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汇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义乌汇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2民初12650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义乌汇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拥军一区25幢1**2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系被告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义乌汇成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