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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782民初14007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义乌汇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拥军一区25幢1单元2楼。
法定代表人:蒋乐仁。
被告:田俊俊,男,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原告**与被告义乌汇成建设有限公司、田俊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庭审中明确):判令被告义乌汇成建设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挖机工资欠款24520元及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义乌汇成建设有限公司、田俊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义乌汇成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义乌宗宅礼堂工程,原告为该工程从事了挖机施工,经被告田俊俊签字确认的挖机款为23740元。上述欠款,被告义乌汇成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义乌汇成建设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挖机工资欠款23740元及支付利息(从2022年9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元,由被告义乌汇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俞玮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金晓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