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505执24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新美好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狮山路28号高新广场30楼30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7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申请执行人苏新美好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5民初9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新美好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2678.54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678.5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937.91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50元,合计2987.91元,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苏州市虎丘区天之运花园x幢xxx室不动产一套。现查明,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故应解除对上述不动产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市虎丘区天之运花园x幢xxx室不动产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