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优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匀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02民初1403号
原告:甲。
被告:乙。
原告甲与被告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其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甲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