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执267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华创四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大**钢材市场9号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路5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中匀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北海路50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华创四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中匀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214民初119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中匀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鲁0214民初119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