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终30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中匀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北海路50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瑞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工业开发区***5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江苏中匀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瑞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9民初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中匀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内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中瑞德公司同意江苏中匀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江苏中匀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9民初84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江苏中匀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23.94元,减半收取2511.97元,由江苏中匀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江苏中匀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建
审 判 员 赵 蕾
审 判 员 王 阳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太 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