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匀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中匀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瑞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终30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中匀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北海路50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瑞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工业开发区***5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江苏中匀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瑞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9民初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中匀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内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中瑞德公司同意江苏中匀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江苏中匀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9民初84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江苏中匀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23.94元,减半收取2511.97元,由江苏中匀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江苏中匀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建 审 判 员 赵 蕾 审 判 员 王 阳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太 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