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9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路57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华创四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大**钢材市场9号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中匀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北海路50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华创四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江苏中匀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11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缴费通知,上诉人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上诉人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