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金水区兴达路街道办事处马渡村民委员会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05民初32951号
原告:河南省郑州金水区某街道办,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原告河南省郑州金水区某某街道办(以下简称某街道办)诉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9日受理后,原告某街道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郑州金水区某街道办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