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1103民初1716号
原告:河北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原告河北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1.8元,由原告河北某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