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郑州市浩瑞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06民初499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137号院39号楼1单元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高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高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浩瑞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石化路口(工业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兴达路街道办事处马渡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郑州市浩瑞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南华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因原告***变更诉请,其多交纳的6125元,本院予以退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