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澄迈新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金中天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9023执恢75号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9023执恢75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澄迈新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福山镇龙土岭91469027567989016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7567989016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4600271987********。 被执行人:金中天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光谱中路11号2栋1单元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84859111X。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4405241977********。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澄迈新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中天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首执案件(2020)琼9023执1613号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在执行笔录中确认在三个月内代被执行人偿还全部债务,该案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结案。因被执行人与原案案外人***未在和解协议约定的日期清偿债务,申请人于2022年9月19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案号为(2023)琼9023执恢80号,因被执行人就本案提起再审,且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本院已作出(2023)琼9023民申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予以第二次恢复执行,案号为(2025)琼9023执恢75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金中天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和解协议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执行案款9298039.00元。首执案件(2020)琼9023执1613号以及第一次恢复执行(2023)琼9023执恢80号中采取的强制措施自动转为本案强制措施,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金中天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审核:***撰稿:***校对:***印刷:***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25年12月1日印制(共印7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