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81民初6129号
原告:余姚市赛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郑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2638699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光谱中路11号2栋1单元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8485911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余姚博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凤山街道站南路369号1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H84CK0N。
诉讼代表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管理人成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管理人成员。
原告余姚市赛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余姚博晟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余姚市赛格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赛格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姚市赛格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