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2民初14006号
原告:深圳市坤发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社区新玉路象山变电站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光谱中路11号2栋1单元11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坤发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坤发轻钢房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坤发轻钢房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