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余姚宏晟置业有限公司、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民终256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余姚宏晟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余姚宏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2民初34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23年5月22日向上诉人宏晟公司邮寄《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缴纳费用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宏晟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签收,逾期未缴纳费用。上诉人宏晟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法按上诉人宏晟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余姚宏晟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