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605民撤2号
原告:周某,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关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周某与被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梁某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24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周某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元,由周某负担。周某多预交的受理费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