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苏0411民初4468号
原告江苏天马万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公司”)与被告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于2018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振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浦跃进、龚志萍参加的合议庭,于2019年1月10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开庭,原告天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仁庆、被告东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哲和王立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故原告依据审定单向被告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因双方并未约定归属,故原告无权向被告要求支付。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因被告确实存在拖欠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对利息的计算方式依法予以调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发包人常州龙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新北区新龙生态林(一期)建设、投资、移交BT项目合同书》一份,该合同载明:常州龙域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新北区新龙生态林(一期)工程项目投资建设人为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该合同第5.5条约定:“合同价款由(1)乙方的投资成本、(2)投资回报两部分组成。”第5.5.1条约定:“工程投标总价663762942.36元(中标价,按实结算);投资成本=审定的建安工程结算造价+前期费用。”第5.5.3条约定:“投资回报包括:前期费用回报、建安费用回报。”第5.5.3.2条约定:“建安费用(乙方实施部分)的回报:(1)年投资回报率按10%计算,投资回报率为固定利率,在建设施工期及回购期内不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的调整而调整。(2)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费用施工期的收益计算:从批准的开工之日起,直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期间(暂定15个月)的利息,按年投资回报利率除以360天乘以实际施工天数乘以50%计算(由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延误工期的利息不予计算),收益计算基准为本项目结算总价,此项收益暂按合同总价为计算基准,在第一次回购款支付时一次性支付,待审计结束后,以审定价为基准另行结清差价。(3)回购期收益计算:自支付第二期回购款起,同时支付相应未支付款项的回购期收益(不含5%的保修金)利息按固定利率10%除以360天乘以相应付款阶段实际占用天数计算,收益计算基准为相应未支付款项总额(不含5%的保修金),另外,若因甲方原因延误回购付款时,则以实际延误付款时间另行计算利息,以甲方延误支付的回购款金额为计算基数,与项目当期回购款一起支付。(4)工程投资回购:按八期进行回购,第一期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之日(以竣工验收单上的日期为准,其中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为初验合格)起15天内,第二期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之日起6个月后的15天内,第三期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之日起一年后的15天内,第四期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之日起一年半后的15天内,第五期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之日起两年后的15天内,第六期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之日起两年半后的15天内,第七期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之日起三年后的15天内,第八期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之日起三年半后的15天内。”第5.6.2条之(2)约定每期的支付比例为12.5%。上述BT项目合同签订后,经发包人常州龙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同意,被告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将该BT项目合同之西区德胜河一玉龙路段大型土石方工程和道路、排水、通讯工程及额外工程分包给原告江苏天马万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施工建设。案涉工程如期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工程结算审定价为42099178.89元,其中:(1)一期西区德胜河一玉龙路段大型土石方工程和道路、排水、通讯工程及额外工程于2015年2月5日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工程结算审定价为39262926.62元;(2)一期甩项西区德胜河-玉龙路大型土石方工程和道路、排水、通讯工程及额外工程于2016年8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工程结算审定价为2836252.27元。后东南公司仅支付2850万元,余款尚未支付,引发纠纷。
另查明: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案涉工程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同时原告同意将被告垫付的电费3486元、代付工程款审计费99752元从欠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2018年6月26日,常州龙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董建景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2013年10月,本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新北区新龙生态林(一期)工程项目投资建设人,工程投标总价663762942.36元(中标价,按实结算),本公司(甲方)与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新北区新龙生态林(一期)建设、投资、移交(BT)项目合同书》一份,该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约定。上述BT项目合同签订后,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将该BT项目合同一期西区德胜河-玉龙路段大型土石方工程和道路、排水、通讯工程及额外工程安排给江苏天马万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施工建设,该部分工程如期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工程结算审定价为42099178.89元,其中:(一)一期西区德胜河-玉龙路段大型土石方工程和道路、排水、通讯工程及额外工程于2015年2月5日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工程结算审定价为39262926.62元;(二)一期甩项西区德胜河-玉龙路大型土石方工程和道路、排水、通讯工程及额外工程于2016年8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工程结算审定价为2836252.27元。特此证明”。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到庭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一、被告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天马万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的工程款13495940.89元及利息(其中2836252.27元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10659688.62元自2015年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苏天马万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101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017元,由被告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6746元,由原告江苏天马万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9271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张 振
人民陪审员 浦跃进
人民陪审员 龚志萍
书 记 员 朱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