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马万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天马万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苏04执恢10号
江苏天马万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花勤生、***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常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5)常执字第00234号。执行中,因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上海金丰易居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对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4月16日,本案依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案号(2019)苏04执恢10号。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花勤生、***的银行存款30246498.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范之昕 审判员  刘 冰 审判员  张福荣
书记员  马筱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