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马万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天马万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苏04执恢10号之一
江苏天马万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业公司)、花勤生、***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常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花勤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5)常执字第00234号。执行中,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花勤生、***名下位于本市飞龙东路的房产,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57万元。后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411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上海金丰易居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对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4月16日,本案依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案号(2019)苏04执恢10号。 执行中,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了(2019)苏0411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新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被执行人花勤生与他人共有房屋一套,本案暂不能处置;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向新业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2019年9月3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新业公司、花勤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常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之昕 审判员  刘 冰 审判员  吴立春
书记员  马筱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