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11民初876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天马万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诺佛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被告的起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天马万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诺佛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江苏天马万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审判员 张文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