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四院集团工程运维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某公司与固远晨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92民初15633号 原告:中铁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俞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仁人德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仁人德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远晨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原告中铁某公司诉被告固远晨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4日立案后。原告中铁某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理,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铁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