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中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2071民初23870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市中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陵园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520016A。

法定代表人:李兆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妙连,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女,195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市中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8)粤2071民初23870号、(2018)粤2071民初23870号之二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市中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市中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本案已审理完毕,且被申请人已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8)粤2071民初23870号之二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吴巧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