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基泰集团路桥有限公司

扶余市三岔河镇盛达装饰建筑材料服务部、陕西基泰集团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781民初4345号
原告:扶余市三岔河镇盛达装饰建筑材料服务部,住所地三岔河。
经营者:葛秋家,男,1990年1月27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华,扶余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基泰集团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学彦,系总经理。
原告扶余市三岔河镇盛达装饰建筑材料服务部与被告陕西基泰集团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扶余市三岔河镇盛达装饰建筑材料服务部与陕西基泰集团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能向法庭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无处查找,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扶余市三岔河镇盛达装饰建筑材料服务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2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英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范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