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11民初61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汪某,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幸福村。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汪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2元(原告预交8122元),减半收取1311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韩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