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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多泉、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民终32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2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88号7-9楼。 负责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西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和睦路555号123幢。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1-7层、10-14层、19-21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西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5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其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负担,并于本裁定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