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7民初4129号
原告:沈阳某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某盟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某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盟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沈阳某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申请书、撤诉申请并称双方在庭外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某水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某水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5元,由原告沈阳某水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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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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