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30088号
原告:重庆某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宁县某电站(普通合伙),住所地广宁县。
执行事务合伙人:马某某。
原告重庆某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宁县某电站(普通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2024年11月14日,原告重庆某电机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电机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电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5元,由原告重庆某电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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