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30089号原告:重庆某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广宁县某水电站,住所地广宁县。负责人:丁某。原告重庆某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宁县某水电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2024年11月14日,原告重庆某电机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电机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某电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6元,由原告重庆某电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法官助理***书记员***-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