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702民初520号之一
原告:潍坊豪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河南大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豪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大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豪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3元,财产保全费1215元,合计1928元,由原告潍坊豪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