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区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执39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健力宝南路38号201自编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39894532D。
法定代表人:陆光南。
被执行人:***,男性,1983年0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607民初1750号、(2021)粤06民终132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权利人申请,本院已2021年9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EZ××**号机动车,此外未发现被执行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7执39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 淳
审判员 麦华杰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何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