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区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7725号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健力宝南路38号201自编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39894532D。
法定代表人:陆光南。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朱汉宁。
被申请人:佛山市***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五顶岗金港路49号7座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1BBWG1Y。
法定代表人:冯万桃。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500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健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伟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