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1750号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健力宝南路38号201自编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39894532D。
 法定代表人:陆光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宛青,广东胜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至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57607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76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1308元,由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宏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阮意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