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某某与被执行人西乡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724执522号
蔡某某、陈某某、西乡县某某建设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蔡某某、陈某某与被执行人西乡县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乡县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724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28560.8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3140.94元。本院已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100元、申请执行费2175元。2019年5月16日,被执行人主动交纳执行款151701.75元。次日,申请执行人蔡某某、陈某某领取执行款151701.75元并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元、申请执行费2175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西乡县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