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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与株洲振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周承立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303民初821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交通大道139号。
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盈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振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100号华尔兹公寓41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与被告株洲振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所欠业务费,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06元,减半收取7153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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