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

广水市应山尚品厨卫电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1381民初3362号 原告:广水市应山尚品厨卫电器,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平靖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381MA4EQQ4C3D。 经营者:***、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公民身份号码:422204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公民身份号码:42098319********,代理权限:代理诉讼。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住所地:随州市交通大道特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7070709346。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水市应山尚品厨卫电器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广水市应山尚品厨卫电器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水市应山尚品厨卫电器的撤诉申请符 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水市应山尚品厨卫电器撤诉。 案件受理费341.50元,减半收取170.75元,由原告广水市应山尚品厨卫电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