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4民初41号
原告:兰州源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30号兰州电脑城818室。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抗战路37号。
法定代表人:周耀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兰州源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故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源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54.8元,由原告兰州源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婧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