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执3948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源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兰州电脑城**。
法定代表人:李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甘肃盛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路**第****iv>
法定代表人:盛万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凤君,系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兰州源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盛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102民初80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兰州源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86186.50元,本院执行费4193.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甘肃盛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赞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黎永红
审判员 芦思羽
审判员 邸泽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