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1民初1982号
原告***,男,197年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告陕西新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富康路税苑小区3-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661183684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新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振 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奥登格日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