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12民初13013号
原告:井某某,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井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井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井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孙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