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兴旺砂石混凝土搅拌站有限公司

衡阳市珠晖兴旺砂石场与某某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湘04**执保80号
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兴旺砂石场,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
法定代表人:刘运生,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东阳渡镇。
担保人:刘运生,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东阳渡镇。
原告衡阳市珠晖兴旺砂石场与被执行人***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兴旺砂石场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5万元的其他财产;2、被申请人负担本案全部申请保全费。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供担保,担保人刘运生以其所有的坐落于珠晖区东阳渡镇横街65号的私有房产(产权证号:衡房权证珠晖区字第001607**号)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兴旺砂石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50000元的其他财产;
查封担保人刘运生所有的坐落于珠晖区东阳渡镇横街65号的私有房产(产权证号:衡房权证珠晖区字第001607**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才茂
审判员  佘 钦
审判员  刘 庆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