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兴旺砂石混凝土搅拌站有限公司

衡阳市珠晖兴旺砂石场与被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405民初462号
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兴旺砂石场,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东阳渡镇东阳村.
法定代表人:刘运生,该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东阳渡镇南陂村王机村民组7号。
担保人:刘运生,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东阳渡镇兴湘村西眉村民组。
原告衡阳市珠晖兴旺砂石场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兴旺砂石场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5万元的其他财产;2、被申请人负担本案全部申请保全费。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供担保,担保人刘运生以其所有的坐落于珠晖区东阳渡镇横街65号的私有房产(产权证号:衡房权证珠晖区字第001607**号)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兴旺砂石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50000元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刘运生所有的坐落于珠晖区东阳渡镇横街65号的私有房产(产权证号:衡房权证珠晖区字第001607**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海雁
审 判 员  聂红春
人民陪审员  何莉君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万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