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405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兴旺砂石场。
法定代表人:刘运生,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2月24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兴旺砂石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兴旺砂石场于2019年10月21日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我院经审查后,同意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0405执1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才茂
审判员 佘 钦
审判员 朱灿灿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