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02民初2387号
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伯乐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仁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越超,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烟台国邦化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黄务**里居委会(烟台市风机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爱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国邦化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9元,由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晓霓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孙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