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02执保4498号
申请人:烟台国邦化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黄务南里居委(烟台市风机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爱国,董事长
被申请人:邯郸市硅谷新材料有限公司,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市府街**内**。
法定代表人:宋福如,经理
本院在申请人烟台国邦化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邯郸市硅谷新材料有限公司(2020)鲁0602执保4498号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硅谷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其银行账户内存款290890元,现因执行完毕,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邯郸市硅谷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其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