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72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绿嘉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办南仁村3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亿花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长安区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南仁村村南196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西安绿嘉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亿花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长安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亿花林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终19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绿嘉公司申请再审称,1、亿花林公司将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温室设施出租给绿嘉公司,租赁合同依法无效。亿花林公司不能依据无效的温室设施租赁合同向绿嘉公司主张权利。原审判决认定案涉温室设施租赁合同合法有效,适用法律确有错误。2、绿嘉公司于2022年1月6日提出解除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亿花林公司时,合同依法解除。原审判令绿嘉公司承担至2022年9月的租赁费,缺乏事实证明。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5月15日法发(2020)17号《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5条规定“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绿嘉公司是经营花卉绿植置摆的企业,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人员限制流动的影响,无法经营,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于2022年1月6日采用微信通知方式向亿花林公司提出了解除温室设施租赁合同。案涉温室设施租赁合同于2022年1月6日已经实际解除。3、租赁合同第一条第4项租赁价格标准条款明确约定每平方米每年租金5元,但原审判决按照案涉租赁合同第一条第6项错误的付款时间条款计算绿嘉公司应向亿花林公司的租金,计算租金标准错误,缺乏事实证明。故本案应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双方租赁的标的为温室大棚,且使用目的为农业培育种植,故本案不宜适用有关出租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绿嘉公司关于原审判决认定案涉温室设施租赁合同合法有效,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至于绿嘉公司应当向亿花林公司支付租金的截止时间,由于绿嘉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向亿花林公司腾交案涉场地的具体时间,故原审法院依据亿花林公司自认的情况,认定租金应当计算至2022年9月,并无不当。绿嘉公司称案涉租赁合同于2022年1月6日已经实际解除,原审判令绿嘉公司承担至2022年9月的租赁费,缺乏事实证明的理由,本院亦不予采信。另外,绿嘉公司关于原审计算租金标准错误,缺乏事实证明的理由,亦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绿嘉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安绿嘉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