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81执641号

申请执行人:九江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吴盛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华志,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九江市浔阳区。

申请执行人九江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瑞昌市人民法院(2020)赣0481民初284号调解书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已被九江市浔阳区法院查封。2020年9月16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24389元,截止2020年9月16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24389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育松

审判员  喻世冲

审判员  王德卫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