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顶艺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顶艺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202民初4534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被告:广州顶艺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迎星东路143号星力动漫游戏产业园G3号。
法定代表人:周军,职务不详。
***与广州顶艺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于2021年12月6日以广州顶艺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涉案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  德  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田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