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202民初222号
原告:大武口区腾威电脑经销部,住所地位于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经营者:候涛。
被告:广州顶艺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番禹区东环街迎星东路。
法定代表人:周军,广州顶艺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武口区腾威电脑经销部与被告广州顶艺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年1月14日大武口区腾威电脑经销部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再无其他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广州顶艺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大武口区腾威电脑经销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武口区腾威电脑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大武口区腾威电脑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黎 坤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玉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