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嘉域艺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嘉域艺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蔡家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23执异4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嘉域艺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开发区凤城八路长和国际F座1802号。
法定代表人:张升维,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蔡家坡城建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蔡家坡镇创业路企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梁晓龙,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蔡家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岐山县蔡家坡镇创业路企业服务中心520室。
法定代表人:于治军,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西安嘉域艺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蔡家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陕西蔡家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现因申请执行人西安嘉域艺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西安嘉域艺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员  朱文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任 莹